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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新竹縣地政士公會組織章程
 

  民國84年4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
  民國87年5月1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  民國89年1月1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  民國91年1月29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
    民國91年12月31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  民國94年1月24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

  民國95年1月30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
 
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地政士法訂定之。本會定名為新竹縣地政士公會
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,聯絡同業情誼,發揚自律、守法、合作之精神,以提昇服務品質,協助政府推行政令,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在新竹縣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宣導地政及相關法令。
2.地政法令修改及有關執行業務之建議事項。
3.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同業情誼聯繫。
4.行政機關委辦或諮詢事項。
5.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其他事項。
6.執行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交辦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五 條 凡已領得新竹縣地政士開業執照者,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 六 條 鄰近縣(市)已領得開業執照之地政士,於未達十五人具備得組織地政士
公會者,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 七 條 會員申請入會應履行下列手續:
1.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三張。
2.交驗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國民身份證影本各乙份。
3.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