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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沿革>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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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地政士由來及演進歷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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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地政士』名詞由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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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 > 土地代書人「俗稱土地代書」>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> 地政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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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地政士』演進歷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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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「司法書士」或「行政書士」 |
| 日據時期,凡從事房地產之登記業務者,稱為「司法書士」或「行政書士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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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土地代書人 俗稱「土地代書」 |
台灣光復後,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三日,將日據時期之
「司法書士」或「行政書士」更名為「 土地代書人 」,
民國四十一年,經考試及格執業者,俗稱「土地代書」
並訂定公佈「 台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 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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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|
立法院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增訂「土地法」第三十七條之一, 將訂定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法」
民國七十年六月訂定發佈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」,將「土地代書」名稱改為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」土地代書制度從此成為歷史名詞。
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「土地法」第三十七條之一再次修正發布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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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地 政 士 |
為提升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」之社會地位,並配合政府實施專業證照之制度,在全國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」公會及「全國聯合會」經歷十餘年不斷的努力之下,終促使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完成三讀程序制定「 地政士法 」,九十年十月廿四日經 總統明令公布,因本法第五十九條明訂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,即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。
從此,將原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」名稱正名為「地政士」。
凡以此為業者,均須經由國家考試及格,始得執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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